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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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课时: 开班日期:常年开班 上课时段:平日、晚、周末班  
授课学校:臻达教育
上课地点:广州市番禺区厦滘五洲城

  国家及我省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;省直及中央驻粤各单位;各有关企、事业单位:
  为贯彻落实省委、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处置机制,发展和谐劳动关系,构建和谐幸福广东的工作要求,根据省人社厅《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 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》(粤人社函〔2011〕2498号)精神,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工作委托广东劳动学会具体 组织实施。按省厅工作部署,力争3年内基本实现每个社区、每户大中型企业均需配备1名以上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。为此,我会定于3月-4月份在广州举办2014年上半年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国家职业资格考前培训班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一、培训目的
  全面提升我省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,培养正规化、职业化、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队伍,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,促进我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。
  二、培训内容
  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《国家职业标准》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授课。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:
  (一)劳动标准实施管理;
  (二)劳动合同管理;
  (三)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;
  (四)劳动规章制度建设;
  (五)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;
  (六)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。
  三、培训师资
  由国家和省内在劳动关系领域具有丰富实践和教学经验的专家、学者授课*。
  四、培训对象
  各单位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,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,工会负责人以及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相关人员。
  五、培训时间及地点
  拟于2014年3月(周未上课)开始,准确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。
  六、考试时间
  2014年5月17日(全国统考)。
  七、培训证书
  *培训并经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合格者,由国家人社部核发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。
  根据《关于贯彻落实<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>的通知》(粤人社发〔2012〕257号)文件精神,对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职业资格并被聘用的人员执行粤府〔2007〕11号文的规定,用人单位 (包括机关、事业单位和所有企业)凡聘用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、师、高师资格的人员,分别对应给予助理工程师、工程师、高级工程师的待遇。
  另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广东省财政厅《关于2013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》(粤人社发〔2013〕31号)文件规定,从2013年1月1日起,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:正高级职称提高为每月1000元,副高级职称(包括高级技师)提高为每月800元。各地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。
  八、报名办法
  (一)请报考人员对照申报条件(附件1),填报《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请表》(附件2), 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:
  1、身份证复印件;
  2、大一寸黑白光面照片4张;
  3、学历文凭复印件;
  4、本专业证书复印件;
  5、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(或相关职业)年限证明;
  (二)请组织报名的单位或个人于3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直接提交或以快递形式寄送我会。
  九、联系方式
  培训单位:广州人力资源管理学会、*南方人才市场
  报名地点:广州臻达教育机构
  附件:
  1. 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申报条件
  2. 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鉴定个人申报表
  3. 2014年上半年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师资格考证培训课程表
  4. 从事相关职业工作年限证明模板
  附件1
  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职业资格申报条件
  (一)劳动关系协调员(助师、国家职业资格三级),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:
  1.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;
  2.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;
  3.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,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。
  (二)劳动关系协调师(国家职业资格二级),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:
  1.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;
  2.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;
  3.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
  (三)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(国家职业资格一级),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:
  1.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;
  2.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接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;
  3.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;
  4.具有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;
  5.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;
  6.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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